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朔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76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蒋巷村。

法定代表人:常惠忠。

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朔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祥路168号B-21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朔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98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上海朔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退还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00938.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093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9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海朔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税款差额43695.7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3695.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9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海朔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金额为1909216元的增值税发票(税率13%)。如上海朔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开具上述增值税发票,则应当赔偿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相应的税款损失计219644.3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海朔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215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对上海朔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944元,由上海朔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上海朔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398379.49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98379.49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1民初98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李 阳

审判员  步全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