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新桥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常盛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9869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新桥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文化西路东扬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701983W.

法定代表人:陈国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进,江苏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群,江苏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常盛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蒋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4187573Q。

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存朋,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蒋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453033。

法定代表人:常惠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宇,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新桥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常盛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江阴市新桥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新桥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新桥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阴市新桥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少波

人民陪审员  王颖秋

人民陪审员  赵 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鸿梅

书 记 员  张春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