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恢5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453033,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任阳)蒋巷村。
法定代表人:常惠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2513589X,住所地常熟市虞景文华18幢。
法定代表人:龚佩芳。
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7)苏0581民初5023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文书:一、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5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6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1年6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6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2021年6月3日冻结一中信银行账户,2021年6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景德镇得雨泉水有限公司的股权,期限二年,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1年11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2021年11月13日冻结一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期限一年,2021年11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常熟市虞景文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期限三年,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
5、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案已执行到位10222元(执行费),其余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查控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徐振华
审判员 吕军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 超
后附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