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博欧伦家纺有限公司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破53号
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58992068。
法定代表人:顾冠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骅,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博欧伦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通港路工业园东区江夏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0218477H。
法定代表人:徐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友林,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执行过程中,经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决定将江苏博欧伦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欧伦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8月20日,本院对博欧伦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博欧伦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1、博欧伦公司名下房地产已拍卖,余款尚余1000多万;2、博欧伦公司与常熟市众望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土地确权纠纷一案已由江苏省高级人法院受理再审申请,涉案土地使用权变价款400余万元;3、博欧伦公司与常熟瑞益纺织装饰品有限公司尚有房屋使用费1630202元;4、博欧伦公司与薛里中、沈菊萍房屋租赁一案尚在诉讼中,标的958720元;5、金土木华隆公司一案,该公司隐瞒部分收款事实和钢材价格变动事实、逾期竣工事实,判决错误,已申请再审;6、梅李镇政府财政账户尚有对博欧伦公司的高标准厂房奖励款150万元;7、博欧伦公司与常熟建行、信达资产公司的剩余利息尚在协商。故博欧伦公司现有资产足以支付上述债务。本院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中博欧伦公司对移送破产的相关法律文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实际结欠申请人的债权金额少于判决书认定的金额。博欧伦公司自认已停止经营,除异议书载明的资产外无其他资产。双方同意协商处理,协商期为10个工作日。听证会后,博欧伦公司提交《情况说明》一份,载明:金土木华隆公司实际仍应给付其15235000元;博欧伦公司已起诉常熟建行赔偿损失3000多万元;博欧伦公司对外负债主要有常熟市燕来盛织造有限公司40多万货款、部分职工工资、部分未起诉债权人;信达公司部分利息。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提交《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截至2019年8月31日,博欧伦公司债权余额合计19755538.96元。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博欧伦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徐阳,股东为徐阳、徐云兴。
另查明:2016年1月4日,本院作出(2015)熟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博欧伦公司支付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710000元及利息340000元。之后,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2月18日,本院作出(2016)苏0581执12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苏博欧伦家纺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梅李镇华联路88号1幢【丘(地)号:×××】,因该房屋由另案首封,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苏0581执恢213号执行裁定书,载明:2018年3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2018年9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询结果与第一次一致。2018年6月5日,博欧伦公司名下常熟市梅李镇华联路88号1幢房屋、常熟市梅李镇华联路88号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13)第×××号】(含2#车间桩基工程、无证房产、装修附着物、房屋内动产)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成交,成交价5003万元。2018年9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确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享有的最高额抵押债权3080万元在本案中一并发放,本案受偿本金21933015.31元、利息1867918.03元。本案执行标的34512698.22元,执行到位23800933.34元,余款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证实,经强制执行程序未能得到清偿。被申请人自认已停业,主要资产已拍卖处置,拍卖余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被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且本院对博欧伦公司的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博欧伦家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博欧伦家纺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浦小宝
审 判 员 孔维璌
审 判 员 蒋先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