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博欧伦家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1执1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顾冠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国军,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被执行人江苏博欧伦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港路工业园东区江夏北路。
法定代表人**。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博欧伦家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熟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博欧伦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71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4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075元,由江苏博欧伦家纺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苏博欧伦家纺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梅李镇华联路88号1幢【丘(地)号:】,因该房屋由另案首封,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808407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不便处置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