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熟执字第120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顾冠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建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通港工业园龙腾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吕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锋,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结欠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1万元,该款由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前支付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110万元,于2014年8月31日前支付70万元,于2014年10月31日前支付81万元。二、如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别无纠葛。如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工程款311万元的基础上要求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加付违约金15万元,并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0902元由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07月0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的银行存款;并在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其房产有银行抵押贷款,本案为轮后查封暂不便处理;且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已自行交接计人民币60万元。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2430902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熟民初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钱俊华
审 判 员 王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温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