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民初字第0086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8月9日生。
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