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0668号

原告: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街道报慈北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887954XU。

法定代表人:张永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梦娇,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58992068。

法定代表人:顾俊健。

原告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1元,由原告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春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