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盛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盛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前程汽车紧固件(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执恢1327号
申请执行人:***盛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938130-4。
法定代表人:吕金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志怀,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仲红,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前程汽车紧固件(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雁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76507514。
法定代表人:黄建康,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盛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程汽车紧固件(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保修金6625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8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终结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802执恢1327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海  华
审判员 杨  启  荣
审判员 张  福  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志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