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6执1685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国信大厦B座1门5楼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津0116民初2034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477336.01元(含执行费1694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