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20341号
申请人:天津市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国信大厦B座1门5楼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市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26362.17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26362.1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保全措施金额合计不超过1426362.1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