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阳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阳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6651号
原告: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鸿,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元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撤回起诉系对当事人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9元,保全费1019元,合计2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志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卓 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