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阳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阳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阳光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破申1号

申请人:***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元青。

被申请人:***光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吴键。

申请人***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光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审查。申请人***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光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张前进

审 判 员  苗其宝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曹尧瑶

书 记 员  臧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