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破申1号
申请人:***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元青。
被申请人:***光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吴键。
申请人***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光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审查。申请人***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光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张前进
审 判 员 苗其宝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曹尧瑶
书 记 员 臧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