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阳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41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0月15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142335121R,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元青。
本院在执行**与***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涉及的500万银行承兑汇票未达到银行承兑日期,双方在和解协议中明确知晓该承兑汇票期限,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请求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金龙
审判员  朱 洋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