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

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抗42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东光明路南永宿路北。
法定代表人:樊革平。
诉讼代表人: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系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陈炎茶,男,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建龙,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审被告: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后凌湖。
法定代表人:王建龙。
申诉人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陈炎茶、原审被告王建龙、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20]3300000021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侯黎明
审判员  谢静华
审判员  赵恩勰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程丽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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