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918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锡江,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后凌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096702828。
诉讼代表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文珠,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9824元,减半收取计249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 清
人民陪审员 潘亚东
人民陪审员 金栋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田玫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