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兆隆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18126号 原告:苏州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公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松厦镇后凌湖(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上海兆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537号。 法定代表人:***。 与原告苏州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兆隆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苏州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即于2023年2月27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兼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