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03执保字658号
申请人: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冯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晨起,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玥,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立平,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津0103民初63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8045.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 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