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执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宝鸡西道51号新1号西3楼353室。
法定代表人:冯晔,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324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天津仲裁委员会[2017]津仲调字第0382号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168613.40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之前延期付款违约金1864026.37元及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止违约金(以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款的0.2%计算)、律师服务费440000元、保函费22945.28元,并负担仲裁费91121元、保全500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后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刘恩生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