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执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宝鸡西道51号新1号西3楼353室。
法定代表人:冯晔,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324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2月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履行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津仲调字第0383号调解书确定的支付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号楼工程款11492505.30元并按所欠工程款0.15%/日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违约金、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之前延期付款违约金3212155.23元、律师服务费510000元、保函费30429.32元、仲裁费115493元、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另外承担本案执行费827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投资收益及车辆信息,于诉讼阶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坐落于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不动产。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卫国
代理审判员 赵荣停
代理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