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6执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宝鸡西道51号新1号西3楼353室。
法定代表人:冯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上海建玮(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玮(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32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一案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负责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履行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津仲调字第0384号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及向本院支付执行费270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送达执行决定书。经四必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