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3执保字811号
申请人: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冯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津0103民初6363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营业部账号12×××08_1存款628045.8元人民币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