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浙1102执55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2020)浙1102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6803093元及迟延履行金钱给付债务期间的利息。经审查,被执行人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将人民币6803093元转至法院审判案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战飞 执行员  陈 骞 执行员  刘 轶
书记员  徐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