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1881执183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881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26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9月10日归还本金100万元、2019年9月30日归还本金90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8月10日,被执行人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款34719368元;被执行人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2012年1月5日至2014年8月13日期间的利息2925591.42元;2014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的利息31100560.59元;截至2020年8月10日,被执行人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依法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820133.34元。
二、被执行人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应于2021年2月5日前分三期向甲方支付投资款本息1500万元,其中被执行人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款本息300万元;2020年12月10日前,被执行人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款本息500万元;2021年2月5日前,被执行人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款本息700万元。
三、对于剩余未归还的投资款本息,被执行人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分八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承诺于2023年2月5日前全部付清,自2021年2月6日起至2023年2月5日止,被执行人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每三个月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一期投资款本息750万元,并于最后一期付清剩余投资款本息。
四、在被执行人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未付清投资款本金前,被执行人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以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计付利息。
五、如今后被执行人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对外挂牌出让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开发土地合同书》约定的东华镇政府侧850亩土地,被执行人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自其取得该土地出让价款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部投资款本息。
六、如被执行人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未按上述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恢复(2019)粤1881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事项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881执1837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钟辉
书记员 郭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