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1102执40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02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82524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78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已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浙K×××××号、浙K×××××号、浙K×××××号、浙K×××××号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9月28日),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莲都区物业管理中心的住宅物业保证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共计3905625.25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受偿3905625.25元。被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结算尾款4400000元,暂无法扣划;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截至2020年5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905625.25元,未执行到位4916620.75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余林友予以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102执40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波
审 判 员 厉子勇
审 判 员 林旭红
代书记员 林健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