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1102民初5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巿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88元,减半收取13794元,由原告丽水巿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海峰
代书记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