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民申36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威海市环翠区***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于家夼村。
法定代表人:丛培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健,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志艾,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庙耩路5号楼。
法定代表人:隋培文,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威海市环翠区***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民终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威海市环翠区***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威海市环翠区***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市环翠区***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邝 斌
审判员 王爱华
审判员 尹哲璇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海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