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2执异63号
案外人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南路。
负责人XXX,主任。
申请人***,女,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
被申请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庙耩路。
法定代表人隋培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2017)鲁1002执2687号案执行款1106157元。案外人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称,被申请人与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8年4月21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将其对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债权1106157元转让给案外人,并函告了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债权转让事宜。2018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协议自当日对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同日,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交纳了执行款1106157元。2018年5月2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鲁1002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案外人为该案申请执行人。2018年5月3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002民初29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述执行款。案外人认为,涉案执行款应归案外人所有,被申请人对其已不享有任何债权,故请求解除对涉案执行款的冻结。
申请人***辩称,***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被申请人股东对债权转让一事亦不知情,足以证实***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行为。案外人作为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被申请人与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案件审判及执行的全过程,在被申请人与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明确偿付数额及时间的情况下,案外人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谋取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违反了律师法第40条第2款的禁止性规定,该债权转让行为应属无效,故请求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与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以(2017)鲁1002执2687号立案执行。2018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与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4月30日前给付被申请人本息170万元及诉讼费7811元后,该案执行完毕;执行费27805元,由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上述款项共计1735616元。2018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1份,约定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被申请人执行款170万元和诉讼费7811元,上述债权扣除应当支付给威海市特艺建材有限公司70950元、***409554元和***121150元后,被申请人将剩余1106157元债权全部转让给案外人。同日,被申请人函告本院上述债权转让事宜。2018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向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告知债权转让事宜。同日,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735616元。2018年4月27日,案外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7)鲁1002执2687号案申请执行人。2018年5月2日,本院将部分执行款转入被申请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另案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中,其中向另案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特艺建材有限公司的案件转入70950元,向另案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转入409554元,向另案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转入121150元。同日,本院做出(2018)鲁1002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案外人为(2017)鲁1002执2687号案申请执行人。同日,本院做出(2018)鲁1002民初29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据此于2018年5月3日冻结了(2017)鲁1002执2687号案执行款1106157元。后案外人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在本院冻结(2017)鲁1002执2687号案执行款1106157元前,***与被申请人已签订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即被申请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且书面认可案外人取得该债权,该转让已对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再对该案享有任何债权,且本院做出的(2018)鲁1002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已变更案外人为(2017)鲁1002执268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故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交纳的1106157元执行款应归案外人所有,本院冻结该款项,显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17)鲁1002执2687号案执行款1106157元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