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2执恢1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5)威环民初字第31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提取了被执行人另案执行款***元,该款已过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31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