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2执保290号
申请人:***,女,汉族,1956年10月26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隋培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对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180万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