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2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钦村路。
被执行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庙耩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8)鲁1002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万元、利息**万元及延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5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8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及证券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不动产信息;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存款信息;
3、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第三人威海市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第三人威海市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到期债务履行异议书,故本院无法执行上述第三人债权;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于2019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以电话通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执转破,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执转破并告知其条件限制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综上,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鲁1002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立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