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2民初452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威海市花园南路**号春雨大厦。
负责人:X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频,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庙耩路5号楼。
法定代表人:隋培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晓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