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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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2执异41号******
申请人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负责人XXX,主任。******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频,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丛培立,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如下证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
本院查明,2017年7月14日,本院做出(2017)鲁100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28981.5元;被执行人以2020981.5元为本金,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执行人计付利息;被执行人以1605981.5元为基数,自2008年6月1日至2012年10月1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执行人计付利息;被执行人以1328981.5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执行人计付利息。被执行人不服,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0月21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鲁10民终17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鲁1002执2687号立执行案。2018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8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息170万元及诉讼费7811元之后,(2017)鲁1002民初2070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780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上款款项共计1735616元。该协议书由申请执行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丛培立签字确认。******
2018年4月21日,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1份,约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70万元和诉讼费7811元,上述债权扣除应当支付给威海市特艺建材有限公司70950元、***409554元和***121150元后,申请执行人将剩余1106157元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同日,申请执行人函告本院上述债权转让事宜。2018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将债权转让事宜告知了被执行人。同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735616元。2018年5月2日,本院将部分执行款转入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另案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中,其中向另案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特艺建材有限公司的案件转入70950元,向另案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转入409554元,向另案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转入121150元。******
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债权人即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该转让已对债务人即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于家夼村村民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