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2执恢1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涨市。
本院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214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8年5月3日扣留被执行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7)鲁1002执2687号案件执行款***元(含执行费***元)转付申请执行人***元,被执行人另行向本院补交执行费**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本院强制执行及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1002民初2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