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特艺建材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桥头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2执恢187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特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桥头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本院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特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桥头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8年5月3日扣留被执行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7)鲁1002执2687号案件执行款***元(执行费**元)转付申请执行人***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本院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威环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