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永泰丰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终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人和镇人和村。
法定代表人:王焱,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永泰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牧云西路**。
法定代表人:连建波,执行董事。
上诉人**市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永泰丰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19)鲁1082民初5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市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勇良
审判员  郭庆文
审判员  王玲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莉
书记员郐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