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5821号
原告:***,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军,荣成昀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被告:荣成市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4815W),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人和村。
法定代表人:王焱,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卓然,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人和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082004218381X),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政府驻地。
负责人:徐鹏,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山东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良,山东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荣成市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人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3元(系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宋婷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殷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