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永泰丰食品有限公司、某某市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82民初5293号
原告:**市永泰丰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082994669L,住所地:**市牧云西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连建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华,**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4815W,住所地:**市人和镇人和村。
法定代表人:王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卓然,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永泰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永泰丰食品公司)与被告**市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人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华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法定代表人连建波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卓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永泰丰食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对为原告施工的机房进行维修或者赔偿原告机房维修费;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冷库停产损失;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开始,被告为原告施工办公楼、制冰车间、冷库、机房等建筑设施。由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019年9月4日,原告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在庭审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对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维修费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已经做出,确认了被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判决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修理费用[作出(2019)鲁1082民初5731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发现被告施工的机房房顶存在凹陷,而机房房顶是安装的蒸发冷设备,蒸发冷设备接的氨气管,如果房顶出现坍塌,则会造成严重的生产事故。原告认为,被告施工的机房房顶即是作为承重作用,但实际施工并未能达到承重的目的,且被告的施工未能达到施工标准,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被告承担。
被告**市人和建筑工程公司辩称,原告所说的(2019)鲁1082民初5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的内容是关于涉案工程的地面及墙体出现质量问题,与本案所诉的机房房顶凹陷没有关联,因此原告依据上述判决书作为理由进行主张,与本案所诉的标的没有因果关系。被告施工的屋顶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并没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没有约定质保期,且被告施工后,原告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当再以质量问题向被告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下半年,原告与被告协商,由被告为原告建设位于**市人和镇的冰厂及车间仓库,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协商一致后被告即开工建设。上述工程于2016年8月份完工后,被告将工程交付原告,原告遂投入使用。2016年9月及2018年3月,原告委托山东志诚招标有限公司对被告施工的厂区工程、制冰车间及仓库工程进行审核,该公司出具了工程审查业务报告书,审核结果为:**永泰制冰新建厂区工程审定工程造价为5076902.84元,永泰制冰车间及仓库工程审定工程造价为1046212.72元。
2013年11月至2018年8月,原告通过银行账户及以车辆抵顶共计支付被告工程款4510000元,尚欠工程款1613115.56元。被告以原告施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拒绝支付。
2019年10月11日,被告诉至本院,请求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院依法作出判决[详见(2019)鲁1082民初5755号民事判决书]。
2019年10月10日,原告以被告对其施工的制冰车间、冷库、办公楼存在质量问题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质量问题维修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600000元。庭审中,本院依法委托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1、办公楼门厅台阶地面下沉,地面石材松动,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主控项目第6.3.6条的要求。2、办公楼多处墙体存在裂缝,且部分裂缝通透,不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要求。3、所测量的11处地面混凝土厚度中,有6处不满足设计要求,也不满足《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第5.2.1条的规定。4、混凝土地面存在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第5.2.7条的规定。5、外墙存在多处裂缝(主要在柱与墙交接处)以及墙面龟裂等外观质量缺陷,降低了外墙的抗渗和保温性能。6、地面下陷,局部墙体内保温材料开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冷库的保温效能。并作出了修复建议。由此产生鉴定费101000元。经本院委托山东坤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维修工程造价为469634.95元。本院作出(2019)鲁1082民初5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维修费469634.95元。
2020年10月22日,原告诉前单方委托威海市恒信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冷库维修经济损失进行评估,价格评估结果:**市永泰丰食品有限公司冷库维修经济损失,在评估基准日评估价格合计为人民币贰佰零伍万柒仟零贰拾贰元整(¥2057022.00)。其中:1、2000吨冰库维修冰厂停产的收益损失价格为¥315000元;2、3000吨租赁冷库维修造成的经济损失价格为¥1729350元;3、冷库维修完工后重新拉温耗电费价格为¥12672元。原告以上述鉴定意见拟证实因被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上述损失。
2020年12月3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冷库维修费、冰库维修冰厂停产收益损失、租赁冷库维修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冷库维修完工重新拉温耗电费价格。本院作出(2020)鲁1082民初712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0民终2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原告以被告施工的机房房顶存在凹陷未达到施工标准,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机房进行维修或赔偿维修费,并赔偿原告冷库停产损失。庭审中,原告申请对本案涉及的建筑工程冷库机房顶部塌陷的维修方案及维修费用等事项进行鉴定,但除提交冷库机房顶部塌陷的照片外,再无任何相关证据,对于原告申请,经本院审查,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依据合同法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原、被告口头达成建设厂房、冷库等工程协议,虽认定为有效协议,但仍表明原、被告对建设工程中的各项权利、义务均未进行约定,故对合同履行及相关产生的后续问题,应当各自负有约定不明的责任。综合原、被告之间涉及工程欠款及工程质量的诉讼案件,对于前期原告欠被告工程款及利息,及被告因工程质量应负担相关维修费用,本院已予以裁决。虽上述判决的履行只需相互抵顶,在抵顶后原告尚欠被告部分工程款至今未履行,而原告作为建设工程的管理人、所有人,应当履行正常的维修、维护义务。2020年9月25日,本院作出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用的判决后,至今原告未进行维修,现再次以建筑工程出现新的质量问题请求被告承担维修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建设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接受并进行了使用,且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未与建设方签订书面的建设合同,在使用多年以后出现质量问题,本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出工程质量问题,并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相关维修费用,判决支持原告对涉案建筑工程进行维修的诉请,但原告并未及时履行其维修义务,而是对涉案工程继续对外进行租赁使用,放任其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现原告以涉案建筑工程再次出现质量问题请求被告承担维修费用,于情不符、于法无据,对此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应由原告自负,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申请启动鉴定的程序,经本院综合审查认为,在(2019)鲁1082民初5721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建筑工程进行了鉴定,并且对涉案工程质量修复费用鉴定了维修工程造价,虽然原告申请对办公楼及冷库地面塌陷形成的原因申请鉴定,因不能提供相关资料导致无法进行鉴定,而在本次诉讼中,虽原告重新申请房顶存在凹陷未达到施工标准,但亦未提供任何的资料,仅凭现场照片启动鉴定程序,综合本案案情及原、被告之间的案件审理情况,本院对于原告申请启动鉴定程序的请求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市永泰丰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市永泰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鞠海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战美君
书 记 员 樊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