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市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人和镇人和村。
被执行人:**市永泰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牧云西路589号。
本院在执行**市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市永泰丰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5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系重复立案,故驳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2022)鲁1082执恢71号案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辉晓
审判员 谭宁宁
审判员 李诗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