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刘公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威茗茶业有限公司、威海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财保476号
申请人:威海威茗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南黄镇北斜山村。
法定代表人:贺丽梅,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东城路**-A1923。
法定代表人:王砚军,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在乳山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3执3395号案中享有的执行款501957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501957元的范围内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在乳山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3执3395号案中享有的执行款501957元。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303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