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刘公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威茗茶业有限公司、威海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终26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威茗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南黄镇北斜山村。
法定代表人:贺丽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琳琳,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东城路-86号-A1923。
法定代表人:王砚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威海威茗茶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3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海威茗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威海威茗茶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威海威茗茶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40元,减半收取3270元,由上诉人威海威茗茶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华章
审 判 员 蒋 涛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宋 杨
书 记 员 李冬菊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终26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威茗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南黄镇北斜山村。
法定代表人:贺丽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琳琳,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东城路-86号-A1923。
法定代表人:王砚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威海威茗茶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3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海威茗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威海威茗茶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威海威茗茶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40元,减半收取3270元,由上诉人威海威茗茶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华章
审 判 员 蒋 涛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宋 杨
书 记 员 李冬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