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刘公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市刘公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市文登区侯家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003民初3960号
原告:威海市刘公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珠海路139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文登区侯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侯家镇人民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燕飞,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市刘公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刘公岛建筑公司)诉被告威海市文登区侯家镇人民政府(侯家镇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刘公岛建筑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家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燕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刘公岛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土地款3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执行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24日,原告从侯家镇政府手中购买土地3.5亩,每亩100000元,原告交给被告350000元,被告将土地证交给原告,但是始终没有将土地过户给原告,致使原告至今无法使用土地。经过了解,该土地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划拨用地,无法办理过户,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同意退款及承担利息,但至今未果,请求依法判决。
侯家镇政府答辩称,被告从原告手中以每亩100000元购买土地3.5亩属实,因原告与威海金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涉土地转让被确定为无效,被告同意返还原告3.5亩土地,但不同意原告主张从2013年6月24日起至执行之日计算利息。
侯家镇政府当庭认可刘公岛建筑公司主张的全部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6月24日,刘公岛建筑公司从侯家镇政府手中购买土地3.5亩,每亩100000元,刘公岛建筑公司交付土地款350000元。
庭审中,刘公岛建筑公司陈述,涉案土地因无法转让致使合同无效,侯家镇政府应当自2013年6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侯家镇政府陈述,案涉土地系划拨土地,被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民终7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为无效转让,但此前涉案土地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因刘公岛建筑公司及威海金立房地产未及时办理相关土地转让手续,被确认无效,侯家镇政府主观不存在过错,且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刘公岛建筑公司应自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威海市刘公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市文登区侯家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被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转让合同,刘公岛建筑公司要求侯家镇政府返还土地款35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后果,涉案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刘公岛建筑公司主张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侯家镇政府付款之日止。刘公岛建筑公司主张自2013年6月25日起算利息,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侯家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威海市刘公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款350000元,并承担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侯家镇政府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威海市刘公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威海市文登区侯家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