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5民初1324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化县***镇石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镇石片村,
法定代表人:黄金利,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平,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承德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兴洲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672092913P。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隆化县***镇石片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承德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本案纠纷经隆化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20年8月17日调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隆化县***镇石片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隆化县承德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爱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