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隆化县唐三营镇石片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5民初1324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化县***镇石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镇石片村,

法定代表人:黄金利,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平,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承德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兴洲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672092913P。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隆化县***镇石片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承德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本案纠纷经隆化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20年8月17日调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隆化县***镇石片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隆化县承德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爱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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