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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5民初1799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兴洲商厦**。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者,住隆化县。

**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计7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英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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