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石片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5民初132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石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镇石片村,

法定代表人:黄金利,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平,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承德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镇兴洲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672092913P。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镇石片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承德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冀0825财保25号民事裁定,本案原告已撤诉,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镇石片村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的存款63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镇石片村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的存款6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爱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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