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第八建筑有限公司

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第八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9民初1429号

申请人: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槐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军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凯彬,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赞皇县第八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三里桥九曲路**/div>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申请人:孙建华,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建华、赞皇县第八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价值499999元以内予以保全。申请人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为确保实现债权,依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孙建华、赞皇县第八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9999元的财产,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天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姜雅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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