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众泰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瑞安市众泰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保字第1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众泰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瑞安市众泰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商初字第64号]中,原告****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依法对被告瑞安市众泰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瑞安支行的账户(以40万为限,账号:**************)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瑞安市众泰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瑞安支行的账户(以40万为限,账号:33×××55)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