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新地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新地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新地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28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阜执字第1653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新地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合法收入2380212元及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青松
执行员  韩建伟
执行员  周兴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曹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