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新地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创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民终2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创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昆仑路南260米(通榆河西)。
法定代表人:刘必航,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上海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盐城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通榆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刘训浪,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滨海永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人民南路西侧(人民路西侧丁字港北堆堤)。
法定代表人:张红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盐城市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通榆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刘训浪,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盐城市新地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顾庄居委会沿海世贸广场B区7幢M04室、M05室、M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必航,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通榆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刘训浪,男,195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上诉人盐城创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盐城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海永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盐城市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新地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训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3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创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创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华锋
审 判 员 孙建华
审 判 员 李如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东祥
书 记 员 季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