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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新地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新地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21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新地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经济开发区顾庄居委会沿海世贸广场B区7幢M04室,M05室,M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17454608E。
法定代表人:刘训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丰,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金唐市路33号5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69471169P。
法定代表人:吴培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盐城市新地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盐城市新地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万元、违约金10万元,合计83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盐城市新地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二、***对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中的工程款70万元、违约金10万元,合计8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0元、保全费4670元,合计诉讼费16770元,由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盐城市新地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46770元及其相应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2、2021年3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未有股票、公积金、车辆、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经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常熟市沙家浜镇金唐路128号玲珑花园数套不动产,均已被他案首封。本院已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2021年6月15日对玲珑花园43幢501室、玲珑花园12幢102室不动产予以查封,期限三年,查封顺序轮候,故本案无权处置。
4、2021年6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9041元,缴纳执行费10868元后,本案依法受偿9817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函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1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晓春
审 判 员 温晓凯
审 判 员 邱振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静艳
书 记 员 徐张夏